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经信服务〔2015〕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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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现将《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8月25日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 (
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
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 (
厦府〔2014〕254号),开展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认定。
第五条 厦门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企业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上年度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经费占企业研发投入的30%以上。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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