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铜府办发〔2016〕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1年6月28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2016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动农业转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加快提高户籍的城镇化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牵头责任、成员单位参与责任,建立和完善“人地钱”三挂钩等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促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人口落户城镇,对达到城镇属性条件的农业人口实行就地转户,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2016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含6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流动人口落户城镇8320人的工作目标,为“十三五”末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43%,促进3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促进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从2016年9月起,按照“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重点引导在城镇居住、城镇安置的扶贫生态(水利水电)移民,城镇新居点建房及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征拆后安置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及共同居住的家属和子女未在城镇落户,市内高校本市籍农村学生以及区、县职校在校就读学生和进县城就学的农村户籍学生,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居住在城镇的县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城镇居民待遇,城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等九个方面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积极推进“村改居”工作。对镇所在地的村及符合城镇属性条件的村,年底前100%完成村改居,通过就地城镇化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所有“村改居”的区域可继续落实精准扶贫相关政策,居民原享受的扶贫政策不变。
(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有的农村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和公共服务不变。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既享受城镇居民的教育、医疗、工商、税务、社保等权利及待遇,又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高考加分及专项招生等各类惠农政策。将户口迁到城镇学校集体户的农村学生毕业后,学生可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或保留原户口迁回原籍落户。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原“农业户口”性质上相关政策利益,由区县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函调的方式到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原“农业户口”性质证明进行保障,不得要求群众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农村居民落户城镇后,随迁子女按居住片区就地就近入学。具有《贵州省居住证》、工作证明、半年以上稳定住所证明的随迁子女就近接受教育,可以在我市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以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贵州省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符合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有关规定的,享有在我市参加中考或高考的资格。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农民工创业政策引导、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孵化等一条龙服务,扶持各类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加大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保障机制。2016年底前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社会保险全覆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计生服务体系,提高计生服务水平。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优抚安置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间落户城镇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生活补助从其落户城镇后次年开始按城镇标准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市规划局。积极配合各区(县)完成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卫计、住建等部门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编制。
(二)市教育局。负责整合城镇教育资源,为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提供就学保障。负责落实市直属(直管)中职、普通高中及其他学校在读学生落户城镇,协调驻铜高校完成在校学生落户城镇,指导区(县)教育部门完成管辖范围内进城就读学生落户城镇。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保障户籍从乡村属性区域迁移到城镇属性区域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教育优惠政策。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在校生落户学校集体户工作,今后每年10月30日完成新生进城落户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统计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情况、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办理落户登记手续。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
(四)市民政局。具体指导各区(县)积极稳妥地推行“村改居”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要根据辖区新型城镇化推进情况,及时合理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10月10日前负责将全市已实施“村改居”情况收齐上报市政府,全力指导各区(县)按本通知精神和《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改居”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5〕21号)有序推行村改居。落实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资金支持,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政策,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增加人口流入地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城镇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六)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及共同居住的家属和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待遇的人员城镇落户工作,解决农转城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
(七)市国土资源局。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
(八)市农委。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集体收益分配权。
(九)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四旁树采伐以及古大树木保护方面相关规定和措施,协助国土部门完善农村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林地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农业转移人口在林权变更方面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