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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5〕2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7号规定,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加快推进三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按期建设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有关部委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琼府〔2014〕26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政府指定市棚改办作为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建设,提供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购买商品房、货币补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的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棚户区改造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棚户区改造所需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管理,需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主要职能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项目用款事宜,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并做好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财政、审计、国土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评审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市监察局根据职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决策、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市棚户区改造办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各项目所需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落实,准备资金支付材料的申报工作。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申报资金需求,准备资金支付材料申报工作。

第五条 市棚改办在审核各阶段资金使用情况时,应会同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实施主体、征拆主体对拟改造片区的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和方式、安置方式和规模、安置费用等进行详细的分类统计和测算,确保项目资金能够真正用到实处。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原则。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各区政府调查征收补偿情况,了解居民所需补偿方式。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根据各区实际,对各区上报的征收补偿资金规模、适用标准、测算指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市政府审议。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征收进展情况下达资金计划;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征收补偿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市审计局根据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政府上报的征收补偿预算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使用项目资本金的部分由承接主体将资金转入征拆主体账户;使用贷款资金部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棚改办协调银行机构办理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条 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费用;

(三)搬迁、拆除和场地管理费用;

(四)过渡安置费用;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六)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 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被拆迁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依据进行发放。



第三章 安置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