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财债〔2011〕2414号
各市县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林业局、妇联,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琼府〔2010〕4号)和我省农民小额贷款一年以来的执行情况,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局和省妇联联合修订的《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妇女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琼府〔2010〕4号),结合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奖励与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对经办金融机构奖励与风险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以下简称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农村妇女创业和扶贫对象致富。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和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贷款风险金补偿,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贷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以及在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发放农民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和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存使用。
第七条 贴息条件和标准
(一)农民: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二)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不低于3%,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借款人申请贴息,原则上一年为一周期,具体贴息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第八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