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10-26 黔科通〔2016〕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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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规范财政性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不必要的高配置购置,推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充分共享,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单台/套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共享、合理配置、需求向导”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用、共享机制。
第四条 联合评议不收取任何费用,联合评议专家咨询费等评议费用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费中支出。联合评议是财政资金安排仪器设备采购的必要条件,评议结果是安排财政资金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联合评议的组织与范围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建立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下达项目的科技、教育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评议前期工作。贵州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挂靠在贵州省信息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省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仪器类别从我省专家库中抽取3-5名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设专家组组长一名。
第七条 凡省级财政预算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用于配套各类科研项目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购置,闲置浪费,提高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办公室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
第三章 联合评议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请省级项目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在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时,将《贵州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至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审核后转报“联合评议办公室”进行评议。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
(二)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实用性、合理性;
(三)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用户量、对外开放时间等;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