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8〕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铜仁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公告》 ( 2020年11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铜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2021年6月28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铜仁市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社(部)(以下简称股金服务社)的监督管理,保障股金服务社依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股金服务社是指由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资经营或日用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自愿入股发起设立,经所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合作经济组织。
股金服务社的设立由各区县供销社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经所辖区县供销社同意,股金服务社可跨乡镇设立分社。
股金服务社的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二条经所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区县供销社可以成立股金服务社联合社,联合社受供销社委托对股金服务社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股金服务社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制度健全、操作规范、风险可控。
第四条 股金服务社实行属地管理,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主体责任体系。
各级供销社为本辖区股金服务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股金服务社资格审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等。
第五条 股金服务社对由社员基础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股金服务社社员以其社员基础股金和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股金服务社从事农村资金融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设立股金服务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二)有符合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发起人不低于5人,主要发起人须为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供销社所属企业股权比例不得低于34%,其他单个发起人股权不得超过15%。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吸纳调剂股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股金服务社申请筹建,应向区县供销社提交以下文件、资料,进行资格审核:
(一)筹建申请书及方案。
(二)发起人协议书或报告以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三)股金服务社章程。
(四)供销社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金服务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十条 股金服务社章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应当载明总则、业务范围、社员、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财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股金服务社章程必须报区县供销社审查。
第三章 社员和股权管理
第十一条 凡承认股金服务社章程,并按规定交纳股金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社有实质性生产或流通经营有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社员。
第十二条 股金服务社应当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的社员应当与实有社员相一致。
第十三条 股金服务社应向社员颁发记名社员证。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股金服务社应当为入社社员设立专门账户,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二)社员存放资金金额、存放日期。
(三)社员使用的资金金额及日期。
第十四条 社员股金分为基础股金和调剂股金。
基础股金是指股金服务社开办时发起人的股本金以及新社员交纳的股本金。基础股金享受分红和积累并承担风险,对股金服务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调剂股金是指社员存入的股金,原则上调剂股金存入时间为一年以上,不承担风险。未达到一个结算期(一年)退股的,不享受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 股金服务社社员的基础股金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在同等条件下,社员享有优先受让权。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基础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股金服务社要建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股金服务社理事为3-7人的单数,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股金服务社监事一般不少于3人的单数,设监事长1人,或设立执行监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任职资格,需经区县供销社进行资格核准。理事长、监事长必须经区县供销社考察后向社员大会推荐提名,由社员大会选举。
第十八条 股金服务社可设经理一名(也可由理事长兼任)。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的授权,负责该社的经营管理。
经理事会、监事会同意,经理可以聘任(解聘)股金服务社工作人员。
理事、股金服务社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股金服务社工作人员,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股金服务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调剂金调剂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反制度规定程序投放调剂金。
(四)违反投放限额规定投放调剂金。
(五)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该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股金服务社以社员股金、调剂股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资金等作为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股金服务社应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合理设置调剂股金规模。对单一社员的调剂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三条 股金服务社以小额、分散投放为主。股金服务社投放百万元以上资金的,由区县供销社审定投放。
第二十四条 股金服务社不得将资金投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不得将资金调剂给非股金服务社社员,不得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
第二十五条 社员股金服务社不得向非社员吸纳股金、投放调剂股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股金服务社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股金存放的合作银行。有条件的股金服务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及银行业务代办合作。
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社员股金总额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二十七条 股金服务社应审慎经营,制定社员股金化解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和化解股金风险。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提取呆账准备。
(三)建立备付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由区县供销社统一专户存储。
(四)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调剂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
1.建立健全股金调剂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调剂前调查、调剂时审查、调剂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调剂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调剂等手续程序。投放调剂金确需要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的,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每笔调剂金必须有专人论证,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且便于变现,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调剂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