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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14〕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4年9月)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 闽政办〔2014〕10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征收。

  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基金。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含正式编制人员、聘用合同工和临时用工)应按其上月工资总额的0.3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单位均按其上月工资总额的0.7%缴纳。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当地的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同级政府审批。

  四、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要按照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管理、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六个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市统筹。全市的生育保险基金要统筹管理,并账运行。

  六、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前提下,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补缴后,缴费满12个月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七、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按0.3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生育: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三)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