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指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级距以及适用税额标准
2014年前执行 |
2014年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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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 |
征 税 范 围 |
每平
方米
(元) |
征 税 范 围 |
每平
方米
(元) |
一 |
以灯光球场为中心
1.东至什慢村(含什慢村)。
2.南至福安桥头(含原162医院)。
3.西至罗力道班、塑料厂、二小、旅游山庄与番茅村交界处。
4.北至海建修理厂、原四四工地(含上述两地)。 |
4.5元 |
以灯光球场为中心
1.东至什千村(含什千村)。
2.南至畅好农场与南圣镇入口交界处。
3.西至畅好乡四公里处、在水一方小区、二小、原味精厂、福关二村。
4.北至阿陀岭公园、原通什度假村、太平水库。 |
8元 |
二 |
1.东从什慢村往东开发建设用地。
2.南从福安桥头起到南圣镇。
3.西从罗力道班、塑料厂、二小、旅游山庄与番茅村交界处起到国营畅好农场十字路口、春雷电站、通澳机场止(含上述三地)。
4.北从海建修理厂与五指山职业学校交界处起至什好村(含什好村)、原四四工地到太平水库止。 |
3元 |
1.东从什千村往东的开发建设用地至南圣镇辖区内的军民水电站发电机房(含发电机房)止。
2.南从畅好农场与南圣镇入口交界处往南的开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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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
三 |
1.南从南圣镇起往南的开发建设用地。
2.西从国营畅好农场十字路口、春雷电站、通澳机场往西的开发建设用地。
3.北从什好村往北的开发建设用地。
4.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
1.5元 |
1.南从南圣镇辖区内的军民水电站发电机房(含发电机房)往水满乡风岭门处的开发建设用地。
2.北从阿陀岭公园至原红山乡止。
3.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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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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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红山乡往北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含毛阳镇、番阳镇管辖区域)。 |
1.5元 |
二、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8年11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