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3]4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8-0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82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八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
,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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