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4]15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03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省局制定的《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
冀地税函[2003]113号
,以下简称《
办法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特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
办法
》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预售款收入按15%的利润率预征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各地不得随意变通,确保《
办法
》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从严核定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户数
(一)接本通知后,各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于7、8月份对全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重新鉴定。
(二)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及费用,不能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盈亏以及未能按照地税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全部《售房合同》、《建筑合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实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在鉴定工作中,市级地税机关要从严核定实行查账征收的
房地产企业户数,。鉴定结果由市级地税机关下文予以明确,并将鉴定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情况、鉴定结果等)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三)除《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实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未认真按《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2.开发项目已完工清算,而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结转不及时,造成企业利润总额核算不实的;
3.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收入项目申报不全,费用支出项目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
4.每一个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或不能准确提供,致使企业销售成本无法准确计算和结转的。
(四)实行定率征收方式计征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
办法
》第九条明确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也包括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和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
(五)实行定率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10%至15%执行。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七)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核定,由市级地税机关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地对其生产经营、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改按定率征收方式计征
企业所得税。
(八)其他事项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特别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
企业所得税。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收入作为检查重点,一旦发现有隐慝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实行定率征收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
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4.实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汇算检查等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