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桂房改〔2012〕62号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
(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
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各户公摊面积= [(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
在《
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
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四、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
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五、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
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六、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
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