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23 昭政发〔2002〕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10月26日)规定,2011年8月19日印发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中,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总额的5%—20%收缴,由购买人一次性缴付。国有土地出让困难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户管理,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公开租赁,所收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结余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现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土地等级及价格;出让金按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