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2〕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龙岩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龙岩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
闽政〔2011〕18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龙政综〔2010〕41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主要面向龙岩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物价)、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开发区、银监等有关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会同新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组织龙岩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龙岩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集中成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城市产业布局,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应一次装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筹安排。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自行运营管理或无偿收回办法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应在土地有偿出让使用合同予以明确。
(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包括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筹安排,权属不变。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及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三)按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低于3%比例计提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统筹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出租、出售回收的资金;
(六)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
(八)各类企业、单位投资或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的贷款;
(十)社会捐赠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出租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在符合规划条件下,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采用划拨供地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公开出售,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依法确权给购买者。
第十五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 列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规定执行。
第五章供应对象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且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二)新就业人员:新毕业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的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生。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龙岩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轮候家庭。
(五)龙岩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六)在市区工作或生活且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第(二)、(三)、(五)款对象不受户籍、收入条件限制;第(一)、(二)、(三)、(四)、(五)、(六)款对象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第(二)、(三)款对象还必须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三)申请之日时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车)的;
(四)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龙岩中心城市直系亲属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二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和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五条受理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乡镇,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受理机关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转市建设局、市民政局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有关信息后,经复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或龙岩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租(或轮候)环节。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新罗区城镇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本人所在单位统一报名申请,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房改办提出,公民个人不得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