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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6]2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5-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 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经审批已享受减免税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审批期限结束为止。

二○○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39号     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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