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6]2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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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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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 (
国税函〔2006〕3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 (
京地税个[2002]568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经审批已享受减免税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审批期限结束为止。
二○○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39号 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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