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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9〕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9-01-11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第一、二、三条、第四条第一、二、四、五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及纳税情况的检查认定,可能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强化依法治税,减速少税款流失,增加税收收入。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省局将按照吉地税所字(1996)272号文件规定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二、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行汇算
清缴改革办法后,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十分必要,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日常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面要达到纳税申报户数的20%以上。
三、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的填报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1999年5月末前将书面总结和报表由各市、州局汇总后报送省局。
四、近据各地反映,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地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革,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减免税企业否支额征税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1)减税企业检查后有所得额的,应按该企业现行的减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以查出的全部否支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罚款数额;无所得额的,不征税,只根据查出的调整额为依据计算罚款数额。
(2)免税企业检查后有所得额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以查出的调整额为依据计算确定罚款数额。
(3)罚款的计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企业对职工以往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原则上按递延资产处理,数额小的且企业有能力处理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
3、简易建筑费扣除问题
企业因临时性生产经营需要修建的一些简易建筑,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分期摊销。
4、修理费用摊销问题(此文吉地税发[2007]第94号对第四条第四款废止)
实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后,企业不再划分大中小修,企业修理费用较小的,可直接进入企业有关费用项目,数额较大的,可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采取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