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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 市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加油站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加油站用地的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若干意见:

  一、凡已建、新建加油站应取得市经发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方可办理加油站用地手续。

  二、已建加油站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