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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综治办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综治办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3〕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我市私有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私房出租户逐年递增,已成为地方税收重要的收入之一,但由于私房出租税收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等,至今仍无法完全堵住征管漏洞,漏征面还很大。为强化私房出租税收征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将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纳入房屋租赁管理的范围,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将私房出租税收征管作为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须加强领导。为此,成立由综治、公安、土房、财政、城管、地税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租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市综治办作为牵头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部门间信息交流的制度,建立全市的私房出租档案等,加强对私房出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政府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形成包括市、区、街道(镇)、居(村)委会以及综治、公安、土房等部门的协税护税网络,促进私房出租整治顺利开展。

  二、依托当地政府,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确立全市统一的私房出租税收征收模式目前,我市大部分私房出租税收通过委托当地街道(镇)、居(村)委会等代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确立统一的私房出租税收征收模式。一是明确各区所属的街道办、镇政府为私房出租税收的受托代征单位。由其配备代征人员,在税务部门的指导下,专司代征事宜;同时,将代征工作延伸到街道办、镇政府下属的居委会、村委会。二是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对私房出租税源的经常性控管。将其作为各居(村)委会的一项工作,按月向街道(镇)提供辖区私房出租和其他有关信息。三是发动群众,强化监督。建立私房出租纳税公告制度,由各居(村)委会定期张榜公布私房出租户纳税情况,欢迎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

  三、注重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加强私房出租的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