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 省互联网信息办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商发〔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自治州)商务、网信、大数据局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积极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全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融合、加速发展,大数据产业和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蕴藏较大潜力。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陆开放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壮大我省数字服务出口促进平台和市场主体,促进全省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会同省网信办、省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商务、网信、大数据主管部门按《暂行办法》要求,大力支持和指导本地适宜集聚发展数字经济及数字服务出口的开发区、综保区、产业园区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强大数据领域招商引资和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加快数字服务出口品牌打造,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积极创建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支持有实力的数字服务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深入探索数字服务贸易新技术、新模式,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做大数字服务出口份额,为全省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提供经验。
《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反馈。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周林,电话0851—88555461;省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和技术处徐韬,电话0851-85869502;省大数据局产业融合处吴云,电话0851—86826082)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鼓励数字服务出口促进平台打造和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促进我省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5〕8号)、《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商办服贸函〔2019〕2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服务出口是指专业服务提供商利用现代信息、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向境外用户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经济活动,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通信、软件、研发、设计、人工智能、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出版等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或传输交付的服务出口,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
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以下简称“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是指数字产业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数字服务类企业相对集聚,具有数字领域研发创新成果,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健全,数字服务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对全省发展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开发区、综保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园区。
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以下简称“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是指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数字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从事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并具有一定规模,对全省某一领域数字服务出口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按照“鼓励创新、突出实绩,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差异对待、分级评定,建管并举、示范带动,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原则上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不超过10个,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不超过100家。
第四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和重点企业评审认定、考评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互联网信息办、省大数据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主要任务是打造数字服务出口支撑平台,培育壮大数字服务出口市场主体,加快服务出口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服务行业对外开放,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探索创新数字服务出口促进体系等,为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经验。
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发展主要任务是加强核心技术和数字服务业态模式研发创新,打造数字服务品牌,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人才培训,扩大数字服务出口规模等,为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数字经济列为重要发展方向,出台了数字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支持数字服务出口相关政策。
(二)数字产业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数字服务类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严格,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健全。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管理、促进、服务、统计等工作。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贵阳市所辖园区不低于40亿元,其他园区不低于20亿元);有数字服务出口实绩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上年度贵阳市所辖园区不低于10家,其他园区不低于5家);数字服务出口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贵阳市所辖园区不低于2000万美元,其他园区不低于500万美元)。
第七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管委会申请书。
(二)园区简介。
(三)《贵州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申报表》《园区数字服务出口企业基本信息和数据统计汇总表》。
(四)园区出台的数字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数字服务出口相关支持政策文件,以及支持政策兑现的印证材料。
(五)园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健全的证明材料。
(六)园区数字经济和数字服务出口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的证明材料。
(七)园区其他与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有关的支持、佐证材料。
第八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数字服务出口实绩。
(二)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其中贵阳市的企业不低于400万美元,其他地区的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上年末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不低于40%。
(四)建立了研发团队,拥有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相关资质认证,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申报前2年,在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六)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相关业务系统登记注册并按时填报业务信息和数据。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企业所开展业务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九条 申报省数字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