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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5〕11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 ( 吉地税发〔2009〕9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减税、免税、财产损失处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置换)暂不确认所得、集团成员汇总(合并)纳税等。
第三条  纳税人认为有符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或税前扣除事项,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向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地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及停止缴纳应纳税款,涉及的有关税前扣除费用也不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自行扣除。
有效期限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的执行期限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期限。
第四条  纳税人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备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取得的国家专项补贴性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可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不必报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但必须在享受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申报备案的内容包括:执行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实际或预计减免税金额、相关证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之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对国家和省已经取消审批的弥补经营性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工效挂钩、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确认、捐赠所得确认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应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列相关项目的备案资料,并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结论进行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工作。纳税人不执行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据实对其进行纳税调整。
第六条 各级有权地税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报批事项的审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地税机关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办理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也不得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媒体或采取其他形式及时公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包括审批管理事项的依据、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权限、申诉电话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谁审核、谁批准、谁负责的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制约,对违规审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效能、便民原则。地税机关要按照权责对称、程序便捷、操作规范、公开透明、优质高效的要求,完善审批工作运行机制,凡审批事项的申请理由充分、有效资料齐全,政策依据明确,标准、条件清晰的应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权限的授权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审批权限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的规定,本着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划分确定县(市、区)、市(州)和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分别行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职责。
第八条  设立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管理,其中纳税人申请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额度100万元及以上、其它财产损失50万元及以上和军品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报上级地税局审批。
第九条  地级以上城市按行政区或开发区设立的地方税务局及按同类职能设立的专业分局行使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
(一)纳税人申请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等各项政策减免税,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
(三)纳税人申请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下、其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度50万元及以下的;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设在本区范围内的;
(五)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下属企业设在本区范围内的;
(六)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除军品技改项目外,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
(七)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置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
第十条  地级以上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申请的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行使审批管理权限:
(一)本市城区内纳税人申请各项减税、免税(再就业减免税除外),减免税额度在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及以下的。
(二)纳税人申请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累计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
(三)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在本市内有跨县(市、区)设立的;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成员企业在本市内有跨县(市、区)设立的;
(五)本市城区内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除军品技改项目外,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的;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与其所属县(市)地方税务局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权限,除按本办法规定应报请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审批事项之外,由州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的下列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其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理,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一)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的纳税人申请的政策性减免税(不含再就业减免税),减免税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申请各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设立在地级以上城市的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国产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设在本省境内的纳税人申请军品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无论额度大小,均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其所属成员企业有跨市、州或跨省设立的;
(五)纳税人申请向其成员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成员企业有跨市、州或跨省设立的;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涉及的双方企业在省内跨市州的。
第十三条  按规定凡属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权限的审批事项,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或市州地方税务局受理,经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十四条  有权地税机关在审批工作中,对政策界限不清、内部意见不统一及与外部有争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要在弄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后再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有权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齐全。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的应当经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受上级地税机关委托调查审核的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出。
第十六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法律认定证据及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当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提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申请的,应当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前扣除不同审批项目的认定要求,提供下列有效的法律认定证据及合法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扣除各项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失和其它特殊财产损失),应当同时提供的有效证据及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提供,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各种资产损失、损害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书面证明及必要资料;企业本身应当出具的各项资产损失、损害已实属发生的各种相关合法证据及有效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项目
1、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的理由及管理费增减情况报告;
2、年度《损益表》及其决算说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纳税申报表》;
3、机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决算说明;
4、本年度《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
(三)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经管委的有效批准文件或初步设计有效批复文件;
3、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经管委出具的盖有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通知单》;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6、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8、实施技术改造的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税务检查结论通知》。
(四)纳税人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项目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检查结论通知》;
(五)纳税人申请汇兑(合并)纳税项目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地点、紧密层企业名单及所在地点证明材料;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及其所在地文件;
3、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的有关证明;
4、企业集团《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纳税人申请整体资产转让(转换)暂不确认所得项目
1、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改制改组实施方案;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3、其它有关证明及资料。
第十八条  有权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报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申请及相关资料,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