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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7〕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黔府发〔2012〕7号)精神,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倍增民营企业总量为目标,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和形成各级政府扶持、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工商协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微型企业发展取得明显实效。


二、总体目标


2012年,我市扶持创办微型企业2900户,新增就业人员14500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从2013年起,按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实施。


三、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扶持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吸纳本省籍5人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形式。


(二)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2.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


3.无在办企业;


4.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扶持发展产业:


1.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旅游文化、农副产品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


2.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扶持发展的重点行业。


3.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发展范围。


四、扶持政策和操作流程


按照上级要求,采取“3个15万元”的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财政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同时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在创办的微型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


(一)微型企业的申请和成立。


1.创业申请。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和是否具有创业能力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当地基层工商分局。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对初审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查,协同人社部门安排申请人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2.创业培训。申请人根据县微企办的通知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3.开设账户。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4.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


5.领取营业执照。通过创业评审的申请人将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交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手续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


(二)申请扶持政策支持。


1.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企业登记后,向县微企办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财政性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2.申请税收奖励。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上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3.申请贷款支持。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对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贵银发〔2010〕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010〕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


(三)信息公开。


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情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市成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措施和办法,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扎实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确保资金等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职责。(1)负责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工商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初审和注册登记工作。(3)指导下级工商部门依法对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4)指导下级工商部门做好微型企业资金使用、劳动用工等情况的监管。(5)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6)积极开展微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2.市财政局工作职责。(1)负责省级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拨和结算,市级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和结算;指导全市下级财政部门做好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预拨和结算。(2)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做好省级税收奖励资金的结算,市级税收奖励资金的审核和结算,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税收奖励资金的审核和结算,对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税收奖励情况进行监督管理。(3)给予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上的同等待遇,进行重点扶持。(4)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5)完成扶持微型企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