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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200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4〕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投资审计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9〕1号规定,本决定发布后,原起草单位要按照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对该文件进行修改。修改期间,该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宁德市中心城市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德中心城市建设资金(下称城建资金)的管理,确保城建项目资金能够“高效、规范、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资金是指宁德市政府筹集的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款项,来源主要有土地出让收益、政府性项目贷款以及财政性拨款等。该资金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国投公司)管理。城建项目是指由国投公司拨款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是指由国投公司拨款建设的城建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有关城建资金的预算、筹措、使用、核销、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建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严格预算、控制总额、严格监管、确保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以“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注重前期、优化项目、量入为出、科学安排”为指导具体安排项目资金。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应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要求,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二章 资金的预算

    第六条 每年末,市政府编制下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具体预算编制步骤如下: 
    1、每年10月底前市国投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会同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等相关部门提出下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
    2、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城建资金支出计划,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具体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根据年度城建资金收支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报市人大审批。
    第七条在年度城建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审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城建资金预算执行,做好年度城建资金的筹措、使用、核销、偿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出台前,为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连续性,由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提出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先行执行。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由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凭相关会议纪要会同国投公司上报市政府予以确认后转入当年的新增项目先行实施,所需投资资金由国投公司增加筹集并及时拨付,在当年资金预算调整或下年度资金预算编制时予以追加。

第三章 资金的筹措

    第九条 城建资金的来源:
    1、土地出让收益,即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税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后的收益;
    2、政府性项目贷款,即以政府信用、财政预算或财政兜底等形式与银行合作取得的项目贷款;
    3、财政性拨款,即市政府安排用于城建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益是城建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市国土局和财政局具体职责如下:
    1、市国土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建资金预算中对土地收益的计划安排数,合理安排经营性土地出让,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并监督土地出让金按照合同约定入库。
    2、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入库、拨付工作,并在扣除成本、税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相关基金后及时拨付市国投公司。
    第十一条 政府性项目贷款是城建资金的补充,最终从土地出让金中偿还。国投公司作为市政府的融资平台,负责城建项目融资过程中有关贷款资料的收集、提供,并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城建项目贷款规模及下柜等工作。贷款项目由市国投公司与中心城市建设指挥部会商后确定,城建项目前期工作的牵头单位为中心城市城市指挥部,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审批部门,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满足融资要求。国投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合理安排融资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