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五届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以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划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第八条 家庭总收入应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 6 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九条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章 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和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实际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市县(区)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审核工作。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 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发给《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证明书》;有异议的,应予以核查。对不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县(区)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 6 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