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黔府发〔2006〕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纳入考核范围。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做好市(州、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二、合理使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有保有压调控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用地,加强征地工作,规范用地行为,作好用地保障。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多途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政策意见。积极推行有土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多途径补偿安置办法,落实低保、医保和养老保险等社保措施。省人民政府多途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指导意见下发后,仍不足额计列社保资金、没有具体社保措施的,不得申请、批准征地。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督促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欠缴的县要在年底前全额追缴入库,逾期不缴暂停用地审批。省、市(州、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对于挪作其他用途的,责令限期追回。
五、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开设预存专户,建设项目征地批准前,将征地补偿款拨入预存专户,确保征地时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六、认真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禁各地包括开发区、园区自行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优惠价,违规划拨、低价出让和规避招标拍卖挂牌规定使用工业用地。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以罚代法等执法不严行为。各地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查处违法批地的专项行动。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规避用地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对于国发〔2004〕28号文实施前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依法查处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必须在年底前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在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查处的非农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意见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8号)的规定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收回土地,或者申请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收回土地,或者不补办用地手续的,依法严肃处理,从严追究违法违规政府领导和用地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严禁突击报批土地、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击申报用地的,一律不予审批,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
附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象、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献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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