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莆政办〔2011〕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强化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选址。充分发挥城镇规划作用,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合理预留建设发展空间,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分批征地,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供地。
(二)严格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要认真审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土地供应管理。项目建设用地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尽快实施征地方案,并在完成征地后对符合供地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充分发挥已征收土地的利用效率。
(四)着力推进和谐征地。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等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做到主要领导“五亲自”、工作班子“五尽心”、组织实施“五到位”、安置补偿“五严格”、征迁安置“五满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逐步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认真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不得违反程序强行征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
(一)严格规范供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政策,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以协议方式向经营性项目供地,凡以慈善、养老院、医疗、职业学校等名义用地一律从严把关。规范供地行为,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杜绝违规出让集体土地。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范供地的规划条件,出让建设用地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面积。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等各类用地所占比例。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的要求,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做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与土地出让公告相一致。
(三)进一步严格地价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执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相关规定。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规定返还和减免土地出让金。对现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应予以修改、撤销和废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应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一)严格确定土地权属。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