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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15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2-2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地税发〔2011〕3号文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期限及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直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或通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nds.gov)“纳税服务”栏目“下载专区”板块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