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1]5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4-0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1]28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
为鼓励企业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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