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4〕60号公布日期:2014-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 ( 黔府办函〔201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划布局砂石土矿山
(一)严格界定砂石土类矿产。砂石土类矿产是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主要包括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等9个矿种。
(二)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深入开展砂石土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建材基本需求、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优化矿山空间布局,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鼓励开采区,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于2014年5月30日完成《贵阳市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工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贵阳市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对辖区内的砂石土矿山进行优化调整,确保到2015年末全市砂石土矿山总量控制在154个以内(贵阳市砂石土矿山总量控制表见附件1)。
原则上各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出让砂石土类采矿权。南明区、观山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设砂石土矿山于2015年底前依法逐步关闭。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已设砂石土矿山进行合理优化调整,减少矿山数量,到2015年末矿山数量不大于控制数,优化调整后的保留矿山矿产资源枯竭、达到矿山闭坑要求后,依法予以关闭。
(四)提升矿山生产规模。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全市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其中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重要建制镇(重要建制镇名单见附件2)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立方米/年。
(五)划定砂石土禁采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野生珍稀动植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城市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旅游景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文物古迹所在地、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等区域开采砂石土;禁止在重要湖泊、水库、河流周边,铁路、重要公路(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重要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砂石土;禁止在机场、港口、桥梁、隧道、电力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砂石土。
二、全面加强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
(六)严格编制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新设置采矿权按计划出让。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由县级政府统筹,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编制砂石土采矿权设置方案。要注重与砂石土资源开发规划衔接,确保资源可靠、环境优先、布局合理、规模适应、经济可行,并做到空间划开、时间错开、按需求投入采矿权。
新设置采矿权按计划投放。拟新设置的采矿权,由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本辖区的采矿权出让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出让。
(七)切实把好采矿权设置选址关。新设砂石土采矿权的选址(含已设采矿权调整矿区范围),必须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安监、生态、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共同确定。
(八)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不得将山脊作矿界,确保矿山正常闭坑后尽量不留边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洞采方式开采砂石土资源,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土地综合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有机统一。
三、加强采矿权管理
(九)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新设砂石土采矿权,按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业权出让计划,由采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经市(县)政府及涉矿相关部门同意后,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并按要求做好出让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开。竞得人按照相关规定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已设砂石土资源采矿权办理延续、变更(矿区范围)登记,应经采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区(市、县)安监、生态、水利等部门同意后,由采矿权人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十)合理确定采矿权的服务年限。砂石土采矿权的服务年限原则不低于5年,不得超过10年。为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而专门设置的采矿权,其服务年限根据施工期限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准入条件,但矿山剩余资源量不能满足5年的,按实际保有资源量确定有效期;不能满足最低生产规模和其他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批准延续。
(十一)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开采的管理。在公路、铁路、水运、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土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依法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采挖的砂石土不能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不得再进行开采,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部门必须同时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资源的,必须依法申办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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