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支持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政办发〔201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果的通知》 ( 来政发〔2018〕4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
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精神,支持但不限于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购房需求,改善居住环境,扩大有效需求,稳定
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支持购房需求认真做好
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购房需求
(一)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来宾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农民工等新市民(指无购房地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补助资金按地域划分分别由市本级、各县(市、区)以及来宾高新区管委解决(在来宾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由来宾高新区管委给予补助;在城南新区范围内购房的,由兴宾区给予补助;在来宾高新区和城南新区以外的市城区购房的,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
(二)《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来政发〔2015〕23号)文件执行期间,与桂建电〔2016〕7号文件的优惠政策不重复叠加。同时符合两个文件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助。
(三)《来宾高新区管委关于印发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来高新管发〔2015〕1号)文件执行期间,与桂建电〔2016〕7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可重复叠加。
各县(市)可参照来宾高新区管委出台相应的购房补助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一)各县(市、区)和政府平台公司要按照不低于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不含旧住宅综合整治任务)70%的比例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全市2016年力争完成3330套(户)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