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6]8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6-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37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5]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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