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发〔2015〕2号)规定,暂行办法条文与 贵政办发〔2015〕2号不一致的,以 贵政办发〔2015〕2号暂行办法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贵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18日
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
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 桂政发〔2011〕5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
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
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
租赁住房着重解决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
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在加大政府对公共
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
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即单位
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
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
租赁住房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
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
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
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
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
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
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第七条 公共
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
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
租赁住房,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
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
租赁住房的各种套型比例,满足实际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
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实施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条 单位新建公共
租赁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
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共
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
租赁住房;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
(四)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
租赁住房;
(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
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
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
租赁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
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
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法、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
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
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
租赁公共
租赁住房、贷款贴息以及向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
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
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
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具体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
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
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
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
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公共
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公共
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财政部门安排的不低于年度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通过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
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
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
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
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
租赁公共
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
每年的公共
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
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
租赁公共
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
租赁公共
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四)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备公共
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
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
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其符合申请
租赁公共
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核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度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况材料;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