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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21〕60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0〕7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闽财税〔2021〕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的通知》(闽财税〔2021〕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从2021年6月1日起不再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名义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规范中心城区市、区(新罗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市、区(新罗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工作流程

  (一)征收对象

  市、区(新罗区)两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为龙岩中心城区、新罗区各乡镇(街道)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缴纳;

  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

  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三)征收机关

  征收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四)征收方式

  1.征收期限。实行按年征收,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申报征缴期,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期为上一年度的缴款。缴费人注销的,应在注销清税(费)同时缴清本年度存续期间应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为征收标准规定的当期申报收入或流转税额。

  2.在规定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