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局关于教育部门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和享受教龄津贴的通知
闽人薪〔1990〕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教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9)184号、省人事局闽人薪(1989)068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教育部门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和享受教龄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普通教育督导机构系行政职能型的事业机构。按照工资基金管理原则,应将各级教委(教育局)中的督导机构人员与教委(教育局)行政机关人员分开,并分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督导机构尚未明确的,也应将现有督导人员与行政机关人员划分清楚。
二、督导机构的督导人员提高10%工资标准和享受教龄津贴,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调到督导机构工作前,本人已享受教师提高 10%工资标准和教龄津贴待遇的予以保留。
2、调到督导机构工作前,原工作单位系学校或教研部门,在督导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