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政发 〔2012〕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4月27日
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上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对下一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应当依法制定工作计划,适时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
(一)省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审计、国资、工商、税务等省直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通过会议、会商、会签等形式协同联动,对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有关处置意见、建议,对各州(市)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成立省级重大资产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并统一明确审核标准和工作程序。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审批和管理。
资产处置行为可能涉及第三方债权、租赁权、抵押权等权益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切实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由两级以上政府共同出资的企业以及有两个以上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由登记出资额最大的国有出资主体按照本级政府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或者管理办法,申报核准有关经济行为。核准审批部门(机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其他国有出资人或者其主管部门。
第八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整体无偿划转,由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单项资产无偿划转,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者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二)省属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在省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相应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三)省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由该省属企业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四)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及股东组成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
第九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原则,实施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需采取协议方式定向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底价,并经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或者专门授权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有偿转让各级政府直接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由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上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