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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客运车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客运车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10〕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2-04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4〕115号规定,除第一条以外,其他条款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客运车辆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
一、凡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包括承包、承租、挂靠的客运车辆),其取得的营运收入均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从事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能够查实征收的,应当查实征收;不能够查实征收的,应当实行单车核定征收。
三、实行单车核定征收的客运车辆,按照收费标准、始终站票价、上座率和每月营运趟次等核定月营运收入。
(一)采取核定征收的长途客运车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核定客运车辆月营运收入(定额):
月营运收入额=所在线路始发站至终点站的旅客票价×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上座率×平均每月营运趟次。
上座率为60%—80%,由各基层局根据各客运线路实际运营情况掌握。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出租车的月营运收入核定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