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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文中“《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劳务派遣组织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市局与原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认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4-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工作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劳务派遣组织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市局与原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中的规定程序办理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认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1999〕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


为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