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安顺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 安府办发〔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补充意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的条件:
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征收承包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且已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在册农业人口。其中:
(一)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为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和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为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与家庭已被依法征收征用耕地面积之和。
(二)家庭剩余耕地,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未被征用的耕地丘块,其面积以实际测量并公示后,经村、组和被征地农户签字认可的数字为准。
(三)被征地农民家庭已被依法征收征用耕地面积,以征收征用或占用时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相关资料为依据。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对象:
(一)实行有土地搬迁安置的人员。
(二)非组织行为出租、转租、流转土地的人员。
(三)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公益性事业占用后,重新获得等量调剂土地的人员。
(四)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但征地后办理农转非且符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和按照《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始终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农业在册人口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增发基础养老金。
三、可选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参保缴费补助;
(二)征地后仍为农业在册人口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后办理了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上两类人员不得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三)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参保手续并逐年按时缴费后,逐年发放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征地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在办理参保手续并逐年按时缴费后,逐年发放参保缴费补助,到养到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补足。
以上人员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补助的具体发放标准和方式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人员,根据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基础养老金。
(五)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列支,具体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组织管理及责任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以县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的人员组建专门工作组,统一办公场地,集中人员办公,落实办公车辆,明确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严格按照《办法》开展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要具体明确各县区、各部门、各乡镇具体工作职责,确保2013年11月底前全面兑现落实《办法》,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执行政策走样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五、政策衔接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省、市级已出台的文件作为组织实施的基本政策依据。各县(区)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对工作措施进行调整,对《办法》未明确规定不纳入的其他人员,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决定是否纳入并制定纳入办法。各县(区)政府对所需资金等相关工作承担兜底责任。
此前颁布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政策,以及《办法》规定条款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补充意见执行。此后,国家、省、市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补充意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 黔府发〔2011〕26号)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安顺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2、《安顺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操作规程》。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附件一
安顺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如实填报《安顺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以下简称《身份认定表》),经所在村(社区)确认后,报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身份认定表》中的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剩余耕地比由乡(镇、街道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填写。
二、剩余耕地的测量
(一)对象的初步确认。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报送表格材料中本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进行确认。
(二)实际测量。由乡(镇、街道办)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步确认为保障对象的家庭,实地测量其剩余耕地面积并绘制出丘块图。
(三)公示。由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领导小组的复核情况和实际测量结果,将符合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均剩余耕地比等重要信息,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三、乡镇初审
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保障对象家庭的申报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办)领导小组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区)领导小组审批。
四、县级审批
县(区)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由组长签字审批,同时对申请人填报的《身份认定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县(区)领导小组将审批通过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资料和名册行文批复给乡(镇、街道办)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县(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结果确认
乡(镇、街道办)领导小组收到县(区)领导小组批复的资料和名册后,将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认定表》交由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发放给申请人。
注:《安顺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为一式三份,经填报审核盖章后,分别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被征地农民本人各保存一份。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