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03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为“贴息对象: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琼府办〔2017〕103号)规定,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 ( 琼府办〔2017〕103号)通知不一致的,以 ( 琼府办〔2017〕103号)通知为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3.贴息率: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农村妇女年贴息率最低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
4.贴息期限: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5.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6.贴息方式: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7.贴息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二)奖补标准。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三)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2013年新发放且年内到期的贷款除外),调整后的奖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以前年度发放未结清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四)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制定比省级政策更优惠的实施细则,鼓励各市县对在本市县从事农业发展且贷款的其他省市农民进行贴息。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的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条件有限的市县按省级政策标准执行。
(五)贴息和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之农村妇女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和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进一步优化贴息奖补流程
(一)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流程:预拨贴息资金到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农民小额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经办金融机构)—贴后加强抽检(市县牵头部门、职能部门、涉农金融机构省级行社)—季度核算、年终结算(市县财政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上年放贷情况测算本年度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汇总各金融机构贴息所需额度,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或分季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贴息资金预拨到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
2.各经办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的同时按省级贴息政策(市县贴息实施细则优于省级政策时按市县实施细则执行)有关标准进行贴息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编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审批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2);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编制贴息条件待政府审定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3),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县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市县牵头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条件把握不准的农民小额贷款,并把会审认定结果编制政府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4)反馈给经办金融机构。
4.各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结清日后(妇女农民小额贷款期限超1年的在年度正常还本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经办机构审批或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符合贴息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到借款人账户,并通过短信提醒借款人;按月编制金融机构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见附件5),并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县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5.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季度采取抽查档案、电话询问贴息借款人和到农户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涉农金融机构省级行社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市县本系统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进行交叉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省金融办;市县经办金融机构要向市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提交本机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审计报告。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每年采取抽查档案、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1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6.各市县财政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终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多贴、漏贴、少贴的部分,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二)农民小额贷款奖补流程。
1.各市县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贴息条件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奖励金申请清单(见附件6)报市县牵头部门。
2.市县牵头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上季度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民小额贷款,并将会审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3.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拨付本市县经办金融机构。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联合工作小组。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作为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妇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等单位组成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省贴息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并保持审计的相对独立性。
(二)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1.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具体负责省级层面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培训,组织对农民小额贷款任务的分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进度的督导,协调与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牵头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2.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监督、绩效与管理,负责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贴息工作的经费。
3.省审计厅负责履行再监督职能,加强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再监督,对贴息和奖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