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固政规发〔2021〕2号)规定,(一)将第三条“并执行年不超过2%的优惠担保费率”修改为“并执行年不超过1%的优惠担保费率”。
(二)将第五条“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主要围绕培育壮大能源冶金、盐化工、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战略性新型产业‘四大产业’,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工业企业及各县(区)工业龙头企业,积极支持符合产业政策、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和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修改为“围绕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兴产业、能源新材料‘三大产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各县(区)三大产业领域的工业龙头企业,成长型、科技型工业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并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及拟入规样本企业”。
USHUI.NET®提示:根据《 固原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1-04-13)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固原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全市工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和自治区《关于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宁政发〔2015〕30号)以及《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5〕346号),结合全市工业发展实际和产业培育重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担保贷款基金由市政府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一)基金用途:解决企业融资困难,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分散贷款风险,增强担保实力。
(二)基金来源: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中央及自治区拨付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担保公司注入的资金。
(三)基金规模:按我市财力状况、企业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确定,逐年增加,滚动发展。并鼓励引导县(区)积极注入担保基金,扩大基金规模,支持市担保公司做大做强。
第三条 企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则上按1:10的放大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并执行年不超过1%的优惠担保费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符合国家及区、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除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向
第五条 围绕培育壮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新兴产业、能源新材料‘三大产业’,企业担保贷款基金重点支持固原经济开发区、各县(区)三大产业领域的工业龙头企业,成长型、科技型工业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并优先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及拟入规样本企业。
第三章 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固原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运营一年以上;
(三)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四)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纪录;
(五)会计、税务信息真实,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贷款用途明确,有按期偿贷能力;
(七)积极配合银行开展信用评级、授信及贷款管理工作;
(八)提供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抵押,或存货、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以及个人和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九)银行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担保贷款资金流向必须符合规定,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及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购买证券和股票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章 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担保贷款额度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具体额度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但最高担保贷款余额不得高于担保基金余额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