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云政发〔2015〕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实际收益计息。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记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照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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