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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遵府发〔2013〕1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我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和资金管理,规范土地融资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强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体制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不再委托市国投公司管理,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


(二)中心城区现有各分中心现行管理体制不变,隶属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接受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双重领导。


(三)将市土地储备中心苟江经济开发区分中心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平经济开发区分中心改设为遵义县土地储备中心经济开发区分中心。


二、规范储备土地,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按照国土资发[2012]162号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 遵府发〔2010〕20号),以市、区政府明确或规划的项目建设为依托,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土地统一纳入市级储备,储备土地融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相关区(县)配合。所融资金由区(县)政府用于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兑现、土地前期开发,形成“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处置条件。今后,原则上市政府不再负责土地前期开发具体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县)政府完成。


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提高土地供应率,增加土地储备量,扩大融资规模。原则上,每年中心城区相关区(县)至少应提供年度30%以上储备地块(或存量)供应市场。


三、职责分工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国土资发〔2012〕162号通知要求,负责编制中心城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规模申报、抵押贷款等各项事宜。


(二)中心城区相关区(县)土地储备各分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上报;负责辖区范围内储备地块报批土地、地块管护等基础工作;负责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完善辖区范围储备地块(项目)融资及相关资料准备。


(三)相关区(县)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负责按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件精神,将已储备地块所融资金专门对本地块实施“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前期开发,形成“净地”提交市政府统一处置,土地出让金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其土地收益分配按遵府发〔2010〕20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