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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农绿〔2017〕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7〕90号)精神,为规范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推进品牌农业的发展,现将《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品牌农业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建设七条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包括每年评选认定“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20个以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授予称号,予以奖励。

第三条 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评委”),负责组织领导评选认定工作。省品评委由省直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省农业厅厅长任主任委员。

第五条 省品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评办”),挂靠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品牌评定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产地在福建省境内;

(二)拥有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商部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监部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一;

(三)产品知名度大,同类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高;产业规模大,总产值超过1亿元,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四)品牌管理制度完善,授权用标企业生产管理规范,标识使用企业占比达95%以上,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五)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宣传有力,政府支持。

第八条 申请“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产品商标,注册地在福建省;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建地方特色或区域优势,在福建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有三年以上的生产历史;

(三)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产品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产品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显著;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可追溯,近三年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无不合格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年度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年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