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府发〔20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黔府发〔2014〕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群众。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第六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州级管理。州、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设立一个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拨入州、县(市、试验区)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专账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在中央补助资金在途期间,启用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融合作机制,共同制定金融服务规范,健全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九条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对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县(市、试验区)可以增加代缴标准。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州和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州和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州和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30元。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五条 州、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的参保人员当年缴费补贴全额纳入政府专项预算,年初按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和承担的比例预拨,拨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年终据实结算,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足,超过部分冲减次年应预拨金额。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代缴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保险费,由本级相关部门年初预拨到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年终据实结算。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纳入本级政府专项预算,年初预拨,年终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纳入每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结算工作,强化基金征缴、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市、试验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城乡居民具备缴费能力期间,安排部署基金征缴,确保年度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三章 待遇领取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州、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自行筹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二十条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兴仁、贞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兴仁、贞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兴仁、贞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