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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5〕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9〕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制管理及新增工勤人员的涵义


  本《意见》所称劳动合同制管理,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新补充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的用工管理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员,简称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本《意见》所称新增工勤人员,是指本《意见》开始实施后用工单位新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实施范围


  用工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增工勤人员,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用工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外,新补充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及报批


  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按照“严格总量控制、满足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年度总计划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当年工勤人员空编总数,且年度总计划数、现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数与现有工勤人员总数之和不得超过工勤人员编制总数。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急需补充人员的,可适当突破总额计划。每年年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提出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在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年度总计划内执行。由各用工单位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从严从紧、分期分批、定向定岗”原则提出计划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共同审核后批准下达。


  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申报和受理仅限于一线窗口部门及少数特殊辅助岗位。机关行政岗位、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执法岗位不得申报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


  四、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除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和招工条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择优选聘工勤人员。2013年6月7日前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仍在聘期内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在计划内定向择优招聘为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五、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聘用程序


  为保证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小组,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小组由用工单位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组成。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小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


  用工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应制定聘用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用工单位也可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代理人员招聘。


  聘用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与受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新增工勤人员为退役军人的,首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为3年。劳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劳动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原订立程序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意见》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有其他应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本《意见》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以及违反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责任等事项,均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的权利及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所在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在工作、学习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发布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每3年发布一次。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在工资标准执行周期内固定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改革性补贴。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现实表现情况及本单位财力,结合工作实际可给予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