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安顺市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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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安顺市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
安顺市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渠道,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切实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把安顺打造成为贵州“人才创新创业优选地”的目标,进一步畅通和拓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渠道、改善返乡创业环境,建设优秀人才向往之地、集聚之地、成功之地。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广泛调动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使全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紧密结合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就业。大力改善创业就业环境,加强创业就业服务,构建创业平台,实行政策优惠,解决好返乡创业就业中存在的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人才、服务等突出问题,形成有利于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返乡人员成功创业,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三、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充实和完善各级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县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农民工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做到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形成城乡一体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平台。
(二)营造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良好环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征地及项目落地等方面的全力支持;在人事档案代理、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及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优化创业环境。要向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公益性服务,积极落实“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予以优先扶持,大力实施“三个百万工程”和“青年创业带富工程”。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服务,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创业项目选择指导服务和信息引导。要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指导帮助返乡创业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立足本地农业资源,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蔬菜、中药材、茶叶、生态畜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农产品加工和农技推广、包装储运、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农业产业化配套服务企业。紧紧围绕“5个100工程”,引导返乡创业人员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积极发展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要主动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积极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在运输、商贸、餐饮、旅游等领域发展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要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创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数量、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和返乡就业创业人数等情况。要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创业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向返乡创业人员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
(四)帮助解决人才引进和用工问题。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返乡创业人员和所创办的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各类服务。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济实体,在人才引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员工落户、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
(五)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在产业园区建立返乡创业园,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要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生产设施用地,用于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企业基地或返乡创业一条街。结合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在新区拓展和居民安置时,集中规划建设一批门面型孵化基地,提供和完善居民服务。
四、落实扶持政策措施
(一)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返乡创办经济实体且属于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或行业的,除一人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创业人员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允许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创业人员实行试营业制度,除依法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3人以上稳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返乡创业人员,由企业注册地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3500元。
(二)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对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外出务工人员创办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等优惠,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限额扣减。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坚决予以取消取缔。地方收取的各类综合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返乡人员,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整合财政及其他资金,对返乡创业给予支持,特别是要落实好微型企业财政补助5万元的政策。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项促进返乡创业优惠政策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体系、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返乡创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对返乡人员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优先给予贴息,并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的,优先纳入扶贫金融合作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达到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优先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或者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完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积极创新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大型农机具、动产、仓单、专利权、股权、商标专用权和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信贷业务,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先办理符合条件创业人员的信贷申请,有条件的可开辟返乡创业人员服务专柜,着力做好返乡创业人员的金融服务工作。
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五)做好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工作。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后失业的返乡务工人员纳入失业登记,对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务工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返乡就业人员在外省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1〕22号)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返乡就业人员在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没有用人单位的返乡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28号)参保,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作为缴费基数。返乡就业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的,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省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接转医疗保险关系时,允许按照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外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加快整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以适应城乡居民流动需求。出台参保缴费激励措施,进一步引导城乡居民长期缴费,提高保障水平,从“出口”和“入口”两个方面平衡补助标准。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要统筹安排返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返乡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利用宅基地房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