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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6〕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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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经市国资委授权其管理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上述企业需进行职工安置的以下情形适用本经济补偿金标准:

  (一)企业破产关闭;

  (二)以下企业改革事项中,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安置:

  1.企业国有产(股)权整体转让;

  2.企业被非公企业吸收合并;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关停;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职工安置;

  (四)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