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联字〔20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09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缴纳所得税办法后,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并且企业预计2006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经研究,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2006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就地预交比例另行确定。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