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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下发《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下发《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云文非遗〔2010〕29号

各州(市)文化局、民(委)宗局:

为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云南省文化厅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18 来源: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确保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开展传承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和《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云南省文化厅会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认定的、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推荐和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命名等程序。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在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评审、推荐。


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工作由省文化厅会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批,每三年推荐、评审和命名一次,具体事项由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承办。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或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传承某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应当推荐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六条  申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传承该遗产项目的传习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世代传承谱系中的序位、影响力和独特性;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显著业绩及相关荣誉;


(五)本人传承该项遗产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逐级推荐申报程序。由个人或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州、市文化行政部门。由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八条  各州、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民族事务部门,根据申请人(单位)材料和县 (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该项目领域的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复审,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九条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审核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名单,报云南省文化厅。


第十条  云南省文化厅会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的申报名单进行评审,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  云南省文化厅会同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予以命名并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