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0〕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台办、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省直、中央驻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深化闽台人才交流合作,积极吸引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来闽工作或创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五缘”优势,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发展需要,引进台湾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现代物流等领域我省紧缺急需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才来闽工作、创业。
二、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及格证书,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较高的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重点引进具有世界科技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及其团队。
三、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填写《引进台湾地区人才身份认定表》(附后)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术水平或业绩成果证明、工作(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按我省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办理相应的身份认定手续。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进行岗位招聘的,报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经身份认定后享受现行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相关待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102号)规定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报、办理定居工作专家证书,享受相应待遇。
五、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场所、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费和生活保障。省属、中央驻闽单位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开展的重点项目(课题)或技术开发项目,省财政给予10万元科研启动费。
六、省级各类科技(科学研究)计划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开发、引智等项目经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申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可参加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励评审;其研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七、支持台湾地区博士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工作。进站博士后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可申请访问研究和工作经费资助。
八、依托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和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台湾学者创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等载体,吸引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
九、引进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聘任中高级管理职务。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的限制;聘任时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十、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经济、工程、农业、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境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一并提交。
十一、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等分配方式。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63号)确定工资待遇。各类企业发放的引进人才职务(岗位)津贴支出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发放的生活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分别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十二、引进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返还。
十三、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