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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交财【2021】3号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交通运输、发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福建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丝路海运”创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丝路海运”创新发展,规范“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拓展“丝路海运”航线和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的财政资金。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四、专项资金的奖补范围

  (一)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对在泉州市港口新增港、澳、台或菲律宾集装箱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泉州港口新增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第一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第二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4000TEU的,给予奖励250万元;第三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按受益财政比例负担(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承担进出口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为准)。

  2.奖励对象。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使用自有、租赁、共舱或合营的船舶,在泉州市港口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含泉州籍以外航运企业)。新增持续经营的外贸集装箱航线是指2021年起在泉州市港口新增的满足未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一年运营期内经营36航班(含)以上、运载集装箱重箱量符合奖励要求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已申请过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仍再运营的或停航再重新运营的、在泉州市港口内变更挂靠作业区的、以一家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名义申请新开辟航线奖励资金后船舶变更到其他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再运营同一航线的外贸集装箱航线,均不认定为新增持续经营的外贸集装箱航线。

  (二)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

  1.奖励标准。对挂靠泉州市港口的“丝路海运”命名航线,持续运营满1年(不低于36航班)的,按每条15万元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丝路海运”快捷航线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2.奖励对象。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航运企业(含泉州籍以外航运企业)。“丝路海运”命名航线以发布时的航线代码为认定标准,所申请航线在申请时应仍在运营,已停航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

  1.奖励标准。对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实行航班包舱补助、揽货箱量奖励和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航班包舱补助标准为每航班(泉州港至台湾本岛往返为一航班)7万元,揽货箱量奖励标准为每标箱100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标准为引航费优惠50%、港口管理部门免收货物港务费并积极协调港口企业对泉台直航集装箱装卸包干费进行优惠。

  2.奖励对象。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航班包舱补助对象为我市的参航企业或为其承揽货物的货物代理企业,每航班只能获得一次包舱补助,由参航企业和代理企业自行协商,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申报对象,并提供协商一致佐证材料;揽货箱量奖励对象是为我市参航企业承揽货物的货物代理企业;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对象为我市的参航企业。

  五、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兑付程序

  (一)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

  1.申报。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和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按年度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奖励资金。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在泉州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符合申报条件的注册在泉州以外的企业,向航次挂靠或主要航次挂靠的港口经营人注册地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若与原件相符的,需签名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初步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交通运输局。5月31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审核(必要时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兑付。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将企业申报及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系统下达指标;涉及非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行文通知县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负担的资金指标下达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资金指标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审批的奖励企业办理专项资金申领手续,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奖励企业。涉及境外企业的奖励(补贴)资金,在委托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优先委托发放至境外企业在国内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若境外企业在国内没有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可发放至其委托的注册在泉州的有业务往来的港航企业。

  (二)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

  1.申报。每季度或年度申报一次。航班包舱补助方面,指定参航企业申报的,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参航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指定代理企业申报的,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代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揽货奖励方面,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代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航班包舱补助申请时,应互相向对方告知、核实申报情况,避免重复申报补助。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分别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复核。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分别将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兑付。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分别将补助资金的审核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市本级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部门,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负担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市财政局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检查;归集、整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拨款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汇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联合市财政局对县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拨付专项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入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查。

  (五)市商务局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联合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控制、列支。

  七、责任追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守信、守法经营。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8〕51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严防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通知》(泉财行〔2018〕950号)规定,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黑涉恶的,企业被其他领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为依据),不得申请本规定的专项资金。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或伪造佐证材料恶意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该企业已兑现的专项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相关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或挤占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拨付专项资金;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无故拖延补助资金拨付的,存在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市级其他奖补政策涉及的奖补内容与本规定有重复、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可重复申请。

  九、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的专项资金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十、本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申请表

        2.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申请表

        3.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申请材料

        4.外贸集装箱航线航次列表、引航站航次收费佐证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5.运输集装箱箱号明细表、佐证材料

        6.申报单位承诺书



《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1-04-21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丝路海运”创新发展,规范“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10条正文和6个附件组成。正文包括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目的、定义、使用和管理原则、奖补范围、申报审核与兑付程序、管理与监督、责任追究和执行时间、解释部门;附件为申报表格(材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奖补范围及对象:奖励条款共三条,即对在泉州市港口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的航运企业、经营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的大陆参航企及国际货代企业进行奖励。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

  1.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和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对应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2.经营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奖励每季度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对应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或商务局复核;市交通运输局或商务局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重新审议确认无误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三)兑付程序: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系统下达市本级负担的资金指标。县(市、区)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审批的奖励(补贴)企业。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实施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主要亮点

  (一)鼓励企业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 对在泉州市港口新增港、澳、台或菲律宾集装箱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航班(含)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泉州港口新增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第一年给予奖励200万元,第二年给予奖励250万元,第三年给予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对挂靠泉州市港口的“丝路海运”命名航线按每条15万元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丝路海运”快捷航线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发展。     对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运输航线实行航班包舱补助、揽货箱量奖励和港口收费优惠或减免,航班包舱补助标准为每航班(泉州港至台湾本岛往返为一航班)7万元,揽货箱量奖励标准为每标箱100元。

  四、实施时间

  政策实施期限3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申请事项

在泉州市港口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的奖励。

奖励标准

在泉州市港口新增港、澳、台或菲律宾集装箱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泉州市港口新增除港、澳、台和菲律宾以外的外贸集装箱航线且第一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第二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4000TEU的,奖励250万元;第三年持续经营36航班(含)以上且年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不少于5000TEU的,奖励300万元。

新增航线名称及挂港情况

在泉州市港口挂靠次数

在泉州市港口运载外贸集装箱重箱量(TEU

申报奖励金额(万元)

申报资料

(在 □中打“√”)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澳班轮运输备案佐证材料、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3.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佐证材料;□

4.每航次列表;□

5.港口装卸服务协议复印件;□

6.引航站出具的航次收费佐证材料或其他官方的航次佐证材料;□

7.执行该航线的所有船舶名称,自有船舶提供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官方证书,租赁船舶提供租船协议、租金支付会计凭证复印件,共舱或合营船舶提供船舶所有人指定共舱方或合营方申请奖励资金说明;□

8.船公司完成集装箱重箱箱号明细表;□

9.港口企业对于箱量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新增航线情况的佐证材料;□

10.理货佐证材料;□

11.申报单位承诺书。□

所在地县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


填 表 说 明

1.  按照《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申请表,并随附“申报资料”。

2.  船舶在泉州市的挂靠港一进、一出计一个航班。

3.  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应当使用A4纸。

5.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6.  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后应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确认。

7.  申请企业应将涉及到的相关单据保存5年以上,以便随时待查。


附件2

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申请事项

在泉州市港口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的奖励。

奖励标准

对挂靠泉州市港口的“丝路海运”命名航线,持续运营满1年(不低于36航班)的,按每条15万元给予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丝路海运”快捷航线的,再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航线名称及挂港情况

在泉州市港口挂靠次数

纳入命名

航线日期

是否为快捷航线

申报奖励金额

(万元)

申报资料

(在 □中打“√”)

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澳班轮运输备案佐证材料、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3.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佐证材料;□

4.每航次列表;□

5.港口装卸服务协议复印件;□

6.引航站出具的航次收费佐证材料或其他官方的航次佐证材料;□

7.执行该航线的所有船舶名称,自有船舶提供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官方证书,租赁船舶提供租船协议、租金支付会计凭证复印件,共舱或合营船舶提供船舶所有人指定共舱方或合营方申请奖励资金说明;□

8.“丝路海运”联盟秘书处出具的佐证材料;□

9.申报单位承诺书。□

所在地县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


填 表 说 明

1.  按照《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拓展“丝路海运”命名航线奖励申请表,并随附“申报资料”。

2.  船舶在泉州市的挂靠港一进、一出计一个航班。

3.  申请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  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应当使用A4纸。

5.  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6.  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后应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确认。

7.  申请企业应将涉及到的相关单据保存5年以上,以便随时待查。


附件3

支持泉州港直航台湾本岛集装箱

运输航线发展奖励申请材料


一、指定参航企业申报航班包舱补助的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5.直航船舶出港许可证或结关佐证材料;

6.港口装卸协议;

7.参航企业与代理企业协商一致佐证材料。

二、指定货物代理企业申报航班包舱补助的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国际货物代理企业备案佐证材料;

5.参航企业和代理企业之间的代理协议;

6.参航企业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7.直航船舶出港许可证或结关佐证材料;

8.港口装卸协议;

9.参航企业与代理企业协商一致佐证材料。

三、揽货奖励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国际货物代理企业备案佐证材料;

5.理货公司对申报奖励集装箱箱量的佐证材料;

6.码头企业对申报奖励集装箱箱量的佐证材料;

7.参航企业和代理企业之间的代理协议。

上述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附件4.1

           公司     年度外贸集装箱航线每航次列表

序号

船名

航次

靠泊时间

靠泊港口

离泊时间

隶属航线

备注:1.靠泊港口为泉州市港口的作业区。

      2.本表为航运企业申请外贸集装箱航线奖励时提供,需加盖码头企业、理货公司公章。


附件4.2

                     公司引航站航次收费佐证材料清单


序号

航线代码

发票号

中文船名

英文船名

进口航次

出口航次

靠泊时间

离泊时间

作业码头

开票时间

备注



 附件4.3

              公司新开辟外贸集装箱航线佐证材料


兹证明                      公司      年度在泉州市      (作业区)开辟             航线,合计挂靠       航班。特此证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附件5.1

             公司       年度集装箱箱号明细表

序号

船名

航次

离泊时间

启运港

装卸港

目的港

箱型

提单号

箱号

进(出)口

内外贸

折算标箱

1

×××

1362S

2021/3/3

江阴港

石湖

马尼拉

40F

YYCU6002125

进口

外贸

2

2

×××

1562S

2021/3/3

江阴港

石湖

马尼拉

45F

YYCU6002126

出口

外贸

2.25

3

×××

1245

2021/3/3

江阴港

石湖

马尼拉

20F

YYCU6002251

进口

外贸

1

合计

5.25

备注:1.箱型主要分为20F40F45F

      2.进(出)口主要分为进口、出口;

      3.20尺箱折算1TEU40尺和45尺箱折算2TEU2.25TEU

      4.本表为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申请箱量奖励时提供,无需提供书面材料,只需以光盘只读模式提交电子版。


附件5.2

                公司集装箱重箱量佐证材料


兹证明                      公司      年度在泉州市      (作业区)开展集装箱业务,合计完成外贸集装箱重箱量               TEU。特此证明!如有虚假,本单位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附件6

申报单位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涉黑涉恶、未被其他领域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我单位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并对申请表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虚假,取消本单位申报泉州市“丝路海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